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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读】法学:外文而内理的正义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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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9 00:03: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法学在一般人的观感中,法学是关涉正义之学,锄强扶弱之用。这点想法固然没错,也是在面对法学专业时我们应当有的动机和信仰,但知识学习并不仅仅等于情怀养成,真正进入法学之门后我们还要关注技术性的知识。因而在这里,我想做的是对法学专业日常做一小小的展示,也许角度之偏不能描绘出法学之全貌,但估计尚可弥补所见资料之泛泛。

在这里推荐几本与法学相关的书籍:《洞穴奇案》《电车难题》《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大案》《论法的精神》《论美国的民主》。另外还可以在网上搜索快播案庭审视频、呼格吉勒图案报道等等资料了解法律职业究竟在做什么。


作为一门“解释学”的法学

凡法律系或法学院学生一般而言都致力于以“靠”法律为业,即从事律师、法官、检察官之业,学问核心在于理论运用于实务,在于解决纠纷,在于赢得官司。本科学习之重点便在于打实基础,养成精密周延的法律思维,在拿到一个案子后,可以准确、快速地动用知识储备给出公正之裁判。(当然辩论能力也很重要,不过这里的辩论是依据法条的实质辩论,重点在后天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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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是司法的核心,而司法活动的本质其实就是将法典载明的统一规则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中去,即所谓“司法三段论”——
大前提:如果A,则B(法条规定);
小前提:已查明A(案件事实);
结论:应当B(判决结果)。
剩下的问题无非有二:一,如何从以自然语言写就的法条中抽离出逻辑性的规则,也即如何理解一个条文;二,如何对案件事实进行法律“涵摄”,即如何将事实证据连缀成法律分析的概念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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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后一个问题,解决途径在于概念化的要件方法,为每一个法律概念(如法律行为、无因管理、重大误解等)划清构成条件,满足这些条件就算实现了此概念,进而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于前一问题,则略加复杂——实际上这是法学问题的核心。法条是自然语言写就的,难免产生各种脑洞大开的歧义;法律、法典条文繁多(如即出的民法典至少将超过2000条),同一类规定散布各处,意思不一,所以如何从这些歧义、多义中分析得出一个合理正当的结论就是重中之重了。

从这个角度上说,法学是一门不折不扣的解释学。它和中世纪的圣经解释学并无二异。法学门类、也是法律实务中最为重要的一种“法教义学”指的正是这种学问。“教义”指的正是法律人应当奉法条为神圣之“教条”,以之为效力基础,通过解释、选择法条来实现公平正义之梦。


法学的特性:其实外文内理

从上述的介绍中,我们还可以得出法学的若干特性:

1. 法学是一门实践学科。
其最终指向总是定纷止争的,用于赢得官司,因而理论的研究必须要满载问题意识、直面现实,不似哲学可以天马行空,也无需像哲学那样过于形而上而易堕入虚无。

2. 法学是一门处处带着价值判断的学科。
这一点不仅体现在法律人时时刻刻要对现实生活中的行为给出法律评价,它还意味着法律人有着自己的一套标准来评断法律、法学自身的正当性。这一点,正如美国法律史学家伯尔曼所说,是西方法律传统的一大特性。举例来说,德国民法采用的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对其的价值判断可以从保护非完全行为能力人、保护交易相对人、债权救济和物权救济区别、贴近日常观念和更细致的法律手术刀等争议角度进行。

深一步说,其实价值判断始终脱离不了一个立场,那就是“权利”的角度,也是权利间平衡的角度。从这点上来说,有质量的法学思考的前提是对社会的充分了解,社会需要什么?社会的症结是什么?社会中人性如何?只有清楚这些,所谈对法律的评价才可能公允全面。

3. 以上几点尚是一般通说,学习法学一年,深深地,窃以为,法学其实是一门外文实理的专业。


罗马法学家名谚:法学是善良公正之学。何为公正?有心理学、社会学研究揭示,公正之最原始也最根本之核心在于“对等”。因而法律的公正简言之在于,罚当其罪,各人得其所当。此种检视本身是细致的、灵巧的,需要数学般的精确。德国法学亦已发展出越来越精致的分析工具。这些分析工具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下的使用更是精妙的,考验一个法律人严密的逻辑推理,以判断某一学说/法条此时如何适用、是否正当。正义不是简简单单的对弱势的怜悯,更应当怜悯得当,不多不少。一位记者曾说过,真相常流失于涕泪之中;法律中的“公平”原则也因其易被滥用而需加以严格限制。毋宁说,法律所做的常常是利益协调。
所以,学习法学,背书自然免不了,比如法条、基本概念、学理都要记忆,但最主要还是靠理解和思考才能走到下一步,而理论和实务的最最核心也依赖于逻辑推理、批判思考的能力。这点和高中学数学还真是有点像呢,有时候看着大部头的法学理论,仿佛就回到了以前盯着数学公式和例题的时候,都需要一点一点啃、思考、推理、运用。


案例:民法之“菜单案”

说了这么多抽象的知识和理论,下面给出一个我们这学期正在学的民法的实例吧。


案例略谓


距今10年前,某甲来到某餐馆用餐,离开时因觉菜单制作精良欲留作纪念,遂在无人知晓的情况下顺手带走了一份。10年后,甲良心悔悟,又偷偷将菜单放回了餐馆,未得任何人的注意。碰巧的是,某日,顾客乙前来用餐,按旧菜单进行点餐,餐馆老板丙亦未察觉,待乙用餐完毕付款时,双方才发现新旧菜单所载价格之不同。10年间物价已飞涨一倍。乙请求按旧菜单付款,而丙主张以新菜单结账。试问依法得支持何方主张?谁得承担其间损害?

在此我们不引入请求权规范基础分析,也不说什么学理,只展现些利益衡量之一景。

一方面,如果判顾客承担费用,那么问题来了——是否以后我们走进餐馆的时候都不能相信菜单上的信息了呢?当我们说点份土豆丝的时候,其实这份土豆丝不是菜单上写的10元,而是老板心里的20元?这种既违背现实需求,也违背顾客真意的制度安排将陷顾客一方于极其不利之境地。

另一方面,如果判老板承担费用,那么问题又来了——是否老板应该对这份天外来物担责呢?餐馆属于公共场合,任何人都能进入,即使不消费,任何人都可能在营业时间带入什么东西,如果将一切交易风险都算在老板头上则同样甚为不公。如是,则将打消人们经商开店之意愿,是在变相地消灭市场,这与民法是市场经济之法的本性相抵触。

有人会说,餐馆老板是强势一方,应当承担更多责任。但实际上认真思考,这种过于诉诸情感的观点实为不宜。如果是李彦宏走进了一家餐馆那还叫弱者吗?如果是一位辛辛苦苦小本经营的个体户那还叫强者吗?法律面对的不是个案,而是社会中的一类人,所谓强者弱者其实是态势不明的。动辄祭出保护弱者的大旗,实则可能侵犯更为弱者的权益。正当性必须来自务实的理性思考。

还有的人会说,应当让某甲承担责任。但实际上,此处法官直接面对的是乙丙双方,甲作为第三人并不是原被告,更谈不上“直接”责任。首先当分清乙、丙责任如何,之后再由甲来转承。

所以可见,法律,特别是民法问题首先需要法律人对现实社会有全面的认识,然后思考问题时须多方考虑,求得一公允之办法。

这个案子最后怎么判了呢?——按照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不当得利等理论,顾客与老板之间因为各自意思不一致而未达成契约,故顾客得按市场价(即新菜单之价)返还不当得利。



院校格局:法学的五院四系

由于世纪之交法律人才急缺,法学在经历扩招之后遍布各个大学专院,法律亦被列为最难就业的专业之一。不过,这对于号称法学传统重镇的五院四系来说可能并不属实。
★五院指我所在的中国政法大学,以及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西北政法大学。四系指北大、人大、清华、吉林大学这四所综合性大学的法律系。这9所高校共同顶起法学的脊柱。其中,五院多偏向实务型人才培养,大学所在城市里的法检机关几乎一半以上都来自同一所政法院校,而四系,尤其是北大,则偏向法学学术研究。

法律职业是一门相当幸苦的行当。成为一名律师,意味着每天加班到凌晨,还要面对公权力机关的百般刁难,深处关系浑水唯有死缠烂打才可求得一丝依法行政,分寸掌握不好还得提防着进去之不测遭遇。成为一名法官,意味着一个月微薄的薪水,一年少说300+多则不计其数的案件,以前还有各色的打招呼递纸条,君不见如今法院法官流失现象之严重?

不过尽管如是,法律仍然是一门给人以希望的职业,特别是十八大以来法治进程前所未有地加快,似乎真可谓计日可程。

曾记否,入学典礼上,曾举拳共誓:挥法律之利剑,持正义之天平,除人间之邪恶,守政法之圣洁, 积人文之底蕴,昌法治之文明。法治天下,需要你我共同尽力。


结语:以文科为业

作为一名高中理科大学转文的人,从高中开始就面对着老师“不要学文科”的忠告,长大后看着同窗们讨论微分方程、C++,自己也总是时时会不忍生出对自我的怀疑。

说到底,文史哲对我们——有——啥——用?

是为了看上去博闻强识、谈笑风生吗?是为了惊艳世人、著作等身吗?抛开一般人会说的工作、薪酬、面子等等因素,仅就学科意义而言,人文科学留给我们的苦恼同样巨大。确实,无数次,深感过无力,深感过与那些高端理工男相比后的隐约自卑,深感过在一个价值多元的领域内的迷茫与焦虑。

19世纪著名的社会学家韦伯声言的“众神之战”,你会选择哪一个?抑或谁也不要,虚无主义下去?

韦伯所处的19世纪末是政治超人武力统一德意志的时代,是“理性化”(即现代化)大张旗鼓的时代,也是真正的政治担纲人逐渐缺失的时代。在一个现代化的“去魅”时代中,高贵的、正直的、荣耀的贵族精神已逝,有激情、眼光和责任感的政治家不再;在理性化的牢笼中,人们已经异化,不光上帝死了,各种终极价值都遭到了解构和非议。如今的21世纪只能有过之而无不及。北大已退休的钱理群教授说,我们正在培养“精致的利己主义者”。这样的表达何尝有异于韦伯所说的构成资本主义力量要素的形式理性、算计、现代账簿技术?似乎已经不再有什么约束人类的力量——除了自然能力的限制;因而谈什么社会契约、公平原则都似乎过于虚惘,唯有对自然实存的研究才算得上永恒和深意。

但从小到大心里也始终有一种对社会的好奇,人类行为中蕴含的这些可能性、这种高贵岂是冷冰冰的自然所能比拟的。在巨大的社会问题面前,生产力固然重要,却抵不过分配制度的重要性——这一切都取决于我们的观念,对国家、对平等、对自由的观念。

法国社会学家阿隆曾经总结道,自然科学是探求必然性的,社会科学却只是解释的。

没错,文史哲的专业只能是解释的(好在政法多少具有些实践性);但也正如伯林在其关于两种自由的著名论文中提到的那样(当然这里不是伯林提到的原意)——“理解就是解放”,将我们从无知和虚幻的意见之中解放出来,以求得一自由的灵魂安放之处。

如果我们曾经有过对自己的诚实,并乐意遵循真实的自己,那么在一个愈加理性化的世界中,文科也未必是一门糟糕的专业。以“文科”为业,将是一件高贵而启人心智的vo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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